員工工時與休假:避免違法的12個問題

員工工時

這篇文章提供了12個員工休假、員工工時、加班、特休假等相關的法律問題,幫助您避免違反勞動法規。如果您是雇主或員工,這是必讀的文章!

員工上下班可以不打卡嗎?

出勤記錄

記錄員工的上下班時間,雖然不一定要用「打卡」的方式,但雇主必須每天記錄員工的上下班時間至分鐘為止,並保存 5 年的出缺勤記錄,違反可處新臺幣 9-45 萬元的罰鍰,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。參見勞動基準法第30條

員工出缺勤記錄的重要性:

  • 員工工時的證明文件。
  • 員工工資、休假,以及加班費的計算基礎。
  • 職業災害的認定根據。

記錄出缺勤表的注意事項:

  • 時間必須記錄到以「分鐘」為單位。
  • 員工若有請假,必須明確寫出「假別」,此為計薪的基礎。

出缺勤記錄必須保存五年,以及記載的方式,參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

  • 紙本簽到簿
  • 打卡鐘
  • 生物辨識裝置(指紋辨識)
  • 手機APP
  • 門禁卡

若員工長期在外出勤,雇主可參考勞動部的「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」,有針對一些常見外務職位勞工的適用方法,了解相關外勤記錄出缺勤的內容。

員工值日夜班不用工作,是否需計入工時?

根據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110140250號函規定,除了勞資約定的法定工時外,只要雇主另外強制規定時間出勤,無論該時段是單純待命值班、早餐會議、強制性質員工訓練、清潔打掃、在家工作等,都必須列為加班時數並給付加班費。違者可處新台幣2萬~100萬元的罰鍰,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。

員工每天是否可工作超過8小時?

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0-1條規定,這裡指的是特定行業可「延長工時」,和一般行業的「平日加班」有所不同哦。公司必須符合「特定行業」,且經過工會(無工會時,經勞資會議)書面同意後,才能實施彈性(變形)工時制度的延長工時。

工常工時規定每日工時上限休息日及例假
2週彈性工時每日 ≤ 10hr
1 週 ≤ 48hr
2 週 ≤ 80hr
12hr每 7 天至少 1 例假
每 14 天至少 2 例 2 休
4週彈性工時每日 ≤ 10hr
4 週 ≤ 160hr
12hr每 14 天至少 2 例假
每 28 天至少 4 例 4 休
8週彈性工時每日 ≤ 8hr
1 週 ≤ 48hr
8週 ≤ 320hr
12hr每 7 天至少 1 例假
每 56 天至少 8 例 8 休

雇主是否可要求員工在例假日加班?

除非發生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,否則雇主不得要求員工在例假時工作,即使員工願意加班,雇主也不能強迫。違反法令強迫員工加班,可能會被處以新台幣 2-100 萬元的罰鍰,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。

在平日、休息日、例假日、國定假日、員工特休假裡,除了例假日加班的前提為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外,其它天都可以加班,但仍然要符合加班的規定,以及須給付加班費。

員工下班後仍留在辦公室,雇主要當加班計算嗎?

根據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,以出缺勤記錄表的時間為準,原則上超過每日法定工時的時間,就要算加班費。除非雇主能提出員工並非加班的證明,違者處新台幣2萬~100萬元的罰鍰,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。

雇主可採取以下措施,避免不必要的爭議

  • 要求員工加班前要先提出加班申請單,或事後追認。
  • 下班時間若不願員工加班,要明確催促員工離開辦公室。
  • 員工若無故、不慎滯留工作場所,雇主應查明原因,在發薪前請員工說明、確認,或及時修正出缺勤記錄。

可以限制員工只能補休而不能加班嗎?

員工加班應發放加班費,但員工主動申請補休,且經雇主同意後,才能改以補休方式辦理。雇主單方強制改成補休,可處新臺幣 2萬-100 萬元的罰鍰,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。

關於補休的期限與實施的方式,參見勞動基準法第22-2條的規定如下:

  • 約定補休期限:雇主可以規定補休期限並公告,但不能晚於當年度特休期限。
  • 補休到期,折算加班費:補休到或員工離職時,剩餘補休時數,須折算成加班費。

員工是否可選擇不休息並提早下班?

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,勞工每工作四小時,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。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除外。

  • 每工作四小時,應休息三十分鐘,並不括工作空檔的如廁、飲水時間。例如:下午工時是13:00~17:00的制度,中間就必須給員工30分鐘的休息時間。
  • 輪班制的員工,每次換班間至少需間隔11小時的休息時間。例如:醫護人員的三班制。

員工因照顧小孩是否可調整工作時間?

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9條規定,受僱於公司規模三十人以上之受僱者,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,得向雇主請求調整工時(不影響業務為前提),或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(不得請求支薪)

雇主是否可與員工約定責任制?

只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的職務,可以適用「責任制」。符合的工作職務,要進行雙方協商約定、簽定書面合約、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才能適用。

員工請假期間是否可不發薪水?

員工請假
類型天數薪資
事假每年不得超過 14 天0%
家庭照顧假每年不得超過 7 天,併入事假計算0%
普通傷病假(含安胎假)未住院者,每年不得超過 30 天
住院者,2 年內不得超過 1 年
每年前30日:50%
超過30日:可不給薪
生理假每月 1 天,每年超過 3 天,天數併入病假50%
公假依法令規定,視實際需要100%
婚假8 天100%
喪假父母(養父母、繼父母)、配偶 :8 天
祖父母、子女、配偶之父母(養父母、繼父母):6 天
曾祖父母、兄弟姊妹、配偶之祖父母:3 天
100%
產假分娩前後:8週
懷孕3個月以上流產者:4週
懷孕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:1週
懷孕未滿2個月流產者:5日
分娩前後或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;
若為受僱工作 6 個月以上者:100%
若為受僱工作未滿 6 個月者:50%
產檢假7天100%
陪產檢及陪產假7天100%
來源:勞動部

員工特休假是否可被雇主拒絕?

根據勞動基準法第40條,除非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,才能停止員工特休假。但停止假期之工資,應加倍發給,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。特休假由員工排定即生效,但雇主可與員工協商(無強制權)。

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,勞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時間,將依下列規定取得特休假。

  1.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三日。
  2.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,七日。
  3.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十日。
  4.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,每年十四日。
  5.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,每年十五日。
  6. 十年以上者,每一年加給一日,加至三十日為止。
  7. 雇主有義務告知員工特休假天數。
  8. 年度終結或離職未休之天數,應折算工資。但經雙方同意時,可遞延一年,到期或離職未休之天數,此時應全數折算成工資。

特休假之計算區分有週年制與曆年制,建議以週年制計算最為簡單,從到職日起算,非從每年1月1日起算,這樣才不會有小數點的天數。特休假天數的計算,可使用【勞動部特休假日數試算系統】

員工請假是否可被雇主拒絕?

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,當員工有正當理由時,雇主應准予請假。但雇主可以制定請假規則,要求員工依規定請假。例如:應事先請假(緊急情況除外),應提出證明(生理假除外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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